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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7-25 10: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政府划拨资产也好,还是股东划拨资产也好,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分别作为投资、不征税收入或征税收入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上述“对sap系统升级发生金额超过500万”,属于长期资产,需要分期抵扣:取得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从你描述来看,应为设备或者设备组成部分,并非房屋附属设施。但谨慎起见,建议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就相当于住房装修时,隔出一个“衣帽间”,显然构成房屋成本。这儿也是一样,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会计亦应并入“固定资产——厂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