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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国外采购境内货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09:33
根据中国税法,此情况有被征税的风险。因通过办事处向境外提供采购服务可能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征税。需注意,根据 国税发[2010]75号 等文件,当办事处为企业自身采购货物时可免于认定为常设机构。当办事处为他人提供采购服务时已经构成了经营行为,应认定为常设机构征税。
其实,无论预收款,还是定金,都不是税法术语。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若非如此,则不因收款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显然,这属于职工福利,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操作上,既然已经确定不得抵扣(而非购入时目的并不明确),则可直接进行“不抵扣勾选”,全额按照职工福利核算即可。
可以。既然“因设备问题,一直未投入使用”,可以视为交易一直未完成,此时交易完成,以上述凭证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