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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交什么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7 14:2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在原本是不能从事营业行为的,因此不存在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通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代表处实际上有从事经营行为的情况,例如办事人员增加一个销售,开始推介本公司的产品。而当经营行为实际发生时,就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因此要求企业进行全部税种自查很正常。.
不是代表处的政策只有这一个。而是对于代表处的特殊政策只有这一个。如果代表处发生经营行为,则适用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企业完全一致。不需要特殊规定。
无论账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关键在于“据实”。出现预警不要紧,只要实事求是即可。至于“为最大限度减少税务风险预警,应选择营业成本高还是管理费用高”而进行人为选择或者干涉,反而是不恰当的。
一、发票据实开具,无论是否属于注册登记范围、办理相关资质。
二、上述“据实开票”,只是税务处理层面;依照其他规定,该办的资料、登记,还是要办——只是说,此项并非开票前置。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技术开发、转让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