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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交什么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7 14:2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在原本是不能从事营业行为的,因此不存在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通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代表处实际上有从事经营行为的情况,例如办事人员增加一个销售,开始推介本公司的产品。而当经营行为实际发生时,就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因此要求企业进行全部税种自查很正常。.
不是代表处的政策只有这一个。而是对于代表处的特殊政策只有这一个。如果代表处发生经营行为,则适用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企业完全一致。不需要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豆腐并非税法范畴的“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这不是视同销售,本身就应该纳税的。成本及应纳税金合计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不需要。
关于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情形,税法并未规定此项。另外,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显然,“因技术迭代需要报废”并非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