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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交什么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在原本是不能从事营业行为的,因此不存在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通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代表处实际上有从事经营行为的情况,例如办事人员增加一个销售,开始推介本公司的产品。而当经营行为实际发生时,就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因此要求企业进行全部税种自查很正常。.
不是代表处的政策只有这一个。而是对于代表处的特殊政策只有这一个。如果代表处发生经营行为,则适用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企业完全一致。不需要特殊规定。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合伙企业22年汇总是亏损100万,法人合伙人不需要纳税,23年合伙企业汇总盈利200万,先弥补上年亏损100万,弥补后盈利100万,法人合伙人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