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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
根据现行文件 财税[2008]121号,一般企业债资比高于2:1的就属于资本弱化。目前资本弱化中的“债”仅指利息。但最新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债”做了扩大解释,因此您的顾虑非常有道理。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从关联方接受且列支了利息的以下债权性投资也属于关联债权投资范围:(一)企业从集团资金池接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二)列支了利息或者由于延期付款而列支利息的关联流动负债及关联长期负债。(三)其他关联债权性投资。”。目前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
相关评述参见此报告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304
征求意见稿原文参见此链接
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577376
请您补充一下,合伙人当初拿到合伙企业多少钱?退伙时拿走多少钱?退伙时其份额对应合伙企业净资产是多少?
夫妻关系可以低价或者无偿转让,属于2014年67号公告所述的低价有合理理由情形
无偿转让不涉及个税
在对没有实缴注册资金进行减资情况下,转让和减资没有先后顺序,都可以。
假设原本市场价1000元。
如果您自己开票,那就是:价970.87、税29.13,合计收款1000元。您的收入是970.87元,交税29.13元。方案是否成功,要基于此比较,否则没有意义。
贸易公司开给客户:价884.96、税115.04,合计1000元。贸易公司这时候自己只剩下884.96元给您了(115.04元要交给税务机关)。
您如果要贸易公司1000元,贸易公司肯定不干;您如果只收884.96元,您也不会同意。
所以,我的观点是,这样其实并没有多少空子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