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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咨询业2017年10月签订合同提供咨询服务金额2万,每季度付款5千,2017年收入如何确定?
Kyle1101
提问于 2017-12-13 07:07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贵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确认收入以及确认多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既然乃是分公司,可走重组(合并)模式,这样进项税额仍可由总公司抵扣。“因为一直跟总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则分公司之未分配利润无需另行税务处理(若已申报纳税),直接转回总公司即可。
既然分公司乃是“非独立核算”,则总公司基于之前核算模式,作出相应会计分录即可。(主要是我不知您之前怎么核算的。)
这个在实务层面是比较明确、没有太多争议的,即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如上所述,“合并我们”,则上述资产已经发生新的转移;若再对外出售,则只能一般计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