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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季度所得税预缴公允价值金额是否一定要申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9-04 12:24
这个“口径”不合理,也不是必须这样做。你原来“Q4按当时账面/能拿到的数据申报,年度汇算清缴再统一调整”的做法,才是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基本规则的。
1)季度预缴按“会计利润总额”填
查账征收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第3行“利润总额”,填的是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你第4季度因为金融资产账单没拿到,账面未确认/未完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申报时按当时会计利润做预缴——这个逻辑没问题。季度表本身没有“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纳税调整栏次,该调整是在年度汇算《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处理。
2)税法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本来就不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除财税部门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计税基础。
所以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浮盈浮亏”,税法不认,等实际处置时再算。年度汇算做纳税调整即可。
3)多缴/少缴都是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分月/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Q4因未拿账单导致预缴少了,汇算时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如产生)或形成应补税;如果多缴了,可退税/抵税。不是说Q4必须硬按最终全年口径交、再由汇算退。
所谓“差额征税,只能开普票”,纯属无稽之谈。你们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索取专票属于你们权力,此刻对方无权要求支付所谓“税点”——签订合同之时,对方可以要求“涨价”,你们也可不接受;但此刻对方无权以此为由“涨价”。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既然“该个人未实缴”,那股权转让成本就是为0。
(用于计税的)股权转让收入,不应低于公司净资产对应股权比例份额。关于这个净资产,需要注意两点:
(一)净资产是公司口径,不是说甲股东拿到公司,这钱就是甲的,乙股东把钱拿到公司,这钱就是乙的,不是这样的。股东出资到了公司,这个钱就是公司的,不再是股东的。(当然,如果出现一个股东按时出资,另一股东未按时出资,则出资股东可依相关章程、协议约定向未履约股东主张其民事责任。)
(二)若公司有房地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须进行评估,以市场公允价来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上述“数据服务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