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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季度所得税预缴公允价值金额是否一定要申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9-04 12:24
这个“口径”不合理,也不是必须这样做。你原来“Q4按当时账面/能拿到的数据申报,年度汇算清缴再统一调整”的做法,才是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基本规则的。
1)季度预缴按“会计利润总额”填
查账征收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第3行“利润总额”,填的是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你第4季度因为金融资产账单没拿到,账面未确认/未完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申报时按当时会计利润做预缴——这个逻辑没问题。季度表本身没有“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纳税调整栏次,该调整是在年度汇算《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处理。
2)税法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本来就不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除财税部门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计税基础。
所以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浮盈浮亏”,税法不认,等实际处置时再算。年度汇算做纳税调整即可。
3)多缴/少缴都是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分月/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Q4因未拿账单导致预缴少了,汇算时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如产生)或形成应补税;如果多缴了,可退税/抵税。不是说Q4必须硬按最终全年口径交、再由汇算退。
这是公司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以实际收入(这个人给公司的钱)减实际成本(作为股东的这个公司,实际拿到被投资公司的钱)和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作为股权转让所得。
另外,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真实、公允才行。
清税之后,可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上述描述存在矛盾。既然“已经注销”,就一定不存在“他的”公户——即使银行那边确实没有注销,因为这个“他”已经不存在了。
这属于债务转移,可依债权方(材料销售方,注意,是这个公司,不是公司老板)书面通知付款;若未通知,必须取得索取方充分的获得原供货公司授权证明,然后付款,方可无虞。
1.员工餐和接待餐分开核算是对的;
2.收员工5元/餐在现行增值税法下要按有偿餐饮服务申报增值税,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应该纳税。
3.会计核算上,建议收取的110元,确认收入,并分离增值税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