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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办公司在税收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2-09 09:46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3.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所谓“差额征税,只能开普票”,纯属无稽之谈。你们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索取专票属于你们权力,此刻对方无权要求支付所谓“税点”——签订合同之时,对方可以要求“涨价”,你们也可不接受;但此刻对方无权以此为由“涨价”。
此类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比如合同、书据)。上述情形,皆非《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项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