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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加急费需不需要备案缴税
 铂略会员21773690
                                    
                                    提问于 2018-01-03 14:12
铂略会员21773690
                                    
                                    提问于 2018-01-03 14:12
                                目前对于服务贸易付汇超过规定限额须按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对于货物贸易付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应当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 金流向,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对于支付的所谓加急费(加班费)应按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应交消费税的,还须缴纳消费税),各税种适用税率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您好,上海目前没有免除这个备案。
 
                                                                
                                                            
                                                        
                                                        
                                                    
                                                
                                                
                                            
                                            跨境贸易支付备案,对境外收款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境外收款人需为与境内交易主体有真实贸易或服务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如境外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若为非居民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码采集;若为非居民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合同信息采集:境内机构需在电子税务局“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录入境外收款人名称、地址、账号等信息。  
税务备案: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时,需在首次支付前完成税务备案。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注明境外收款人信息及支付用途。  
3.银行审核:备案完成后,凭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到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会核对境外收款人信息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4.特殊情况处理  
若境外收款人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如代理进出口),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在合同中说明采取境外第三方与实际备案主体的关联关系,第三方收款的原因,从而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
 
                                                                
                                                            
                                                        
                                                        
                                                    
                                                
                                                
                                            
                                            你们家就不应该去做合同备案。研究把备案的合同撤回吧。如果不能撤回,这样跟专管员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的母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经营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也就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中提到的缴纳或者扣缴税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