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融资租赁及货代行业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1-27 10:42
第一,营改增后货代行业已经没用差额纳税的规定了。
第二,关于融资租赁现在分为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对于直接融资租赁,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保险费和安装费、车购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可以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方可以按照出租房的销售额进行进项抵扣。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有形动产本金出租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方便理解,举个例子。
这里所说的融资租赁必须是央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享受此政策必须要满足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且如果满足了注册资本要求,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上述规定在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中具体规定。假如承租方出售资产定价100万元,出租方取得了资产后,承租方又租回来了,总价120万,第一步承租方卖给出租方时候因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按照13号公告规定,不征税,这个时候承租方可以开普通发票给承租方;当回租业务发生时,出租方一共向承租方收120万,差额纳税100万开普票,20万开专票给承租方抵扣进项税。
同时总局2015年90号公告第三条做出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收的本金。至此,如果要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学习,可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国税种,相关税务处理需要依照全国税法、文件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见契税。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水地保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 无需缴纳:主流分析认为,该两类费用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建设审批环节产生的,与“取得土地”本身无关,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2. 需要缴纳: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同为取得土地支付的经济利益,要求缴纳。
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