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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一周答疑】涉外业务相关问题10.21
来源:铂略财课
时间:2025-10-21 13:45

摘要:涉外业务相关问题

问题 1

来料加工(保税业务)是否涉及原材料的进项转出?或是其他和来料加工生产相关的水电人工的进项转出?

 

铂略答

关于“原材料”,个人理解,既然属于“来料加工(保税业务)”,则其本身并无“进项税额”,自然也不存在转出了。而对于其他“水电人工”等,若用于免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自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 2

我公司老总是德国人,他女子的学费公司给报销,这项福利费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吗?公司与老总的合同签订其中含这部分学费。

 

铂略答

(1)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2)职工福利需要整体计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个人所得税方面

 

a、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b、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问题 3

跨境购的业务

关于跨境电商的业务想咨询一下。我们在开曼的公司M公司 ,和台湾供应商签署了采购合同。消费者通过跨境购业务购买开曼公司的商品,而进口涉及的报关物流等委托主体是中国境内D公司,有其和国内江苏盐城的保税区仓储物流公司签署了清关物流仓储服务协议。D公司负责支付进口增值税、物流清关费用。D公司是开曼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全资孙公司。消费者以海关认可的微信方式付款到D公司账户。经了解,报关单是以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格报的关。盐城报关物流公司也将物流清关发票等开给D公司的。如果收入算M公司,清关物流费、海关增值税算D公司代垫。报关单抬头和和进口增值税税抬头都是D公司。目前考虑,收入按照消费者付款金额计入M公司,M公司和D商务公司签署代垫款服务,D的代垫费即作为这个代垫服务的成本(物流费、清关费仓储费和带点增值税)。代垫的增值税,实际是消费者承担的,不能在D公司抵扣,而应该作为M公司的成本?或者这种跨境购模式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D公司和M公司签署这类代收代付服务协议是否可以?可以正常付汇?只需要合同,不需要报关单等。

 

铂略答

(1)B2C模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至中国境内的商品,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税率:增值税:一般商品按9.1%(增值税7折优惠:13%×70%);消费税:应税商品(如化妆品)按70%征收。限额:单次交易≤5000元,年度累计≤26000元,超限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13%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主体:由跨境电商平台或物流企业代扣代缴。

 

(2)B2B模式(企业大宗采购):按一般贸易处理,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13%或9%(根据商品类别);关税:按商品HS编码税率;消费税:应税商品加征。

 

(3)申报流程进口:通过海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申报;三单比对(订单、支付、物流)后自动扣。

 

(4)1210保税模式概述:“1210”是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代表网购保税进口(又称保税备货模式)。在该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将尚未售出的海外商品批量运至中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综合保税区)储存,消费者下单后再逐单清关缴税,货物由保税仓发货给消费者。未售出的商品由于尚未正式进入国内市场,可直接退回国外,无需缴税,因此1210模式被称为“保税备货”。1210保税模式最初由海关总署2014年第57号公告增列,在2018年由商务部、财政部等发布的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正式确认为“网购保税进口”方式。适用商品必须列入《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的商品(即正面清单)。目前海关按2019年版正面清单监管,不在清单内的商品不得以1210模式进口。此外,个人额度管理要求海关追踪每位消费者的累计购买金额,超过年度限额将无法继续享受跨境电商优惠。

 

(5)境外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向中国消费者销售,其销售利润原则上不在中国境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提是该境外公司在中国未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境内公司仅作为辅助服务商,而境外公司自身并未在华设立机构场所或由境内代理人签署销售合同,则根据国际税收规则和双边税收协定,境外企业的商业利润不在中国征税。

 

问题 4

接上问,纳税主体:由跨境电商平台或物流企业代扣代缴的物流清关费和进口增值税该如何收回?代收的境外企业的款,如何汇出?

 

铂略答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2)向境外企业汇款,要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注明收款人名称、账号、SWIFT代码及交易附言。提供代收货款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证明资金用途与合同一致。若涉及税务备案(单笔超过5万美元),需提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问题 5

关于出口产品如何办理两用物项及技术许可证

由于我公司有一台热处理炉要出口,但是被货代告知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不知道该如何办理?

 

铂略答

您好!

您的货代建议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可能是因为热处理炉这类设备可能涉及温度控制精度、气氛控制系统(如真空或特殊气体环境)、或具备特殊处理能力(如用于航空航天材料、核工业材料等特定领域),从而被认为具有军民两用潜力。

 

办理要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0/content_6981400.htm

 

详情请咨询您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比如上海商务委就有此业务

 

sww.sh.gov.cn/xxgkgjmyyshjzcfg-hwmy/20240524/d23ce52e32d74472a6587bfa4f6c7b03.html。

 

问题 6

“两头在外”的离岸转手买卖

我司为中国大陆企业,现在有一个业务的模式是,我们从香港厂商进货,然后再将此货物卖给香港的代理商,货物未经大陆。我司将钱(美金)付给厂商,客户将钱(美金)付给我司。

(1)由于此货物未进口,无法抵扣进项;

(2)增值税申报是否按照视同销售?

 

铂略答

您好,您这属于转口贸易,建议询问下所在税务局是否需要资质。

 

比如上海外高桥就有很多此类业务发生。

 

转口贸易,因为货物没有进入中国境内,不涉及到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也没有经过海关,没有进口增值税,自然也不进行抵扣。

 

这个业务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注意贵司买价一般需要低于或者等于卖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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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