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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分享】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调整与实务要点解析
来源:铂略财务培训
时间:2025-02-25 11:05

摘要: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调整与实务要点解析

课程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本次课程对修订内容逐一进行解析,以帮助学员快速掌握填报变化,规避企业汇缴税务风险,顺利完成年度汇缴工作。

 

本次课程主要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和填报修订内容进行阐述。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修订内容概述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报表修订的大背景,并给出其修订前后的对比。

 

模块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修订内容详解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发生的三类修订内容。

 

模块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修订内容详解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依据不同的优惠类型而做出的修订。

 

模块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修订内容详解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而做出的修订。

 

模块五:《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修订内容详解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而做出的修订。

 

模块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相关报表修订内容详解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相关报表依据计算规则而做出的修订。

 

模块七:《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等部分表单填报说明修订内容详解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非货币交换收入填报规则的变化以及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与主表表间关系之间的变化。

 

模块八:股权(股票)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三类股权投资处置的申报要求。

 

模块九:实施时间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公告实施的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模块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修订内容概述

 

一、修订核心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企业能够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助力产业升级与创新发展;

 

• 二是积极回应纳税人对于201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财务报表样式更新等实际需求的反馈。

 

• 通过此次调整,力求使申报表的架构与内容更加贴合企业财务核算实际,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与准确性,降低企业申报成本,增强企业办税体验,实现税收征管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修订内容概述

 

• 此次调整力度较大,针对以前的37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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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2张表单取消: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 修订6张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2.《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4.《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 修订表单填报说明:

 

根据表单样式调整情况,同步对关联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具体可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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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修订内容

 

一、修订表单名称

 

•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订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二、调整行次设置

 

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 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

 

1. “利润总额计算”部分: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 “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本行应剔除会计核算“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并减去“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中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

 

3. 第6行“研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

 

4. 第8行“其他收益”:

填报纳税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金额。本行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

 

5. 第10行“净敞口套期收益”:

填报纳税人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行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6. 第12行“信用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7. 第14行“资产处置收益”:

填报纳税人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本行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铂略注:第6行、第8行、第10行、第12行、第14行都是为了配合财务报表格式的变化而新增的。

 

8. 营业利润:

修订前:第 10 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也即无法计算得出,是手工填写)

 

修订后:第15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可以计算得出)

• 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一般当年度填报时不会填写该行次)

 

1. 第43行“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

 

2. 第44行“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特别纳税调整实际已补(退)所得税额。 

 

三、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

 

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

 

• 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1.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2.1行、第22.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2. 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具体情况。

• 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31.1行、第31.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和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

 

模块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修订内容详解

 

一、概述

 

• 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二、变化对比

 

• 修订前:

1. 第8行至第17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2. 第30行至第3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 各个优惠政策都在表格中进行了明确。

4. 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同时适用多项政策,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政策填报。同一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得重复填报。

 

• 修订后:

不再区分两个区域,优惠政策也不再一一列举。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

1. 第28行: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2. 第29行: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一次性扣除或者一次性摊销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8.1行、第29.1行……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以及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

4. 同时发生多个事项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复填报。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同时适用多项政策,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优惠事项填报。 

5. 该填写对于纳税调整金额没有影响,只涉及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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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修订内容详解

 

一、修订背景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 即研发加计扣除的比例已经稳定。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二、变化对比

 

• 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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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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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五:《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修订内容详解

 

一、修订变化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二、政策详细介绍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某企业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对企业2020年购置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该设备购置价为100万元,本次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为60万元,则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即50万元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该企业当年可抵免5万元。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 改造发生在2024年,满足条件。

2. 原计税基础的50%为50万,因此,最高可以抵扣应纳税额的金额为5万。

 

模块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相关报表修订内容详解

 

一、 修订背景

 

•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

• 计算规则修订了,申报表也对应做出修订。

 

二、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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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规则:企业先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再由总、分机构分别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见上图)

 

• 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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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从第4行次开始发生变化,相比以前增加了更多行次。

 

【案例】甲公司是2023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分别在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设立了分支机构A、B、C。2024年,甲企业全年预缴了250万元,其中,总机构预缴了125万元,A、B和C按照50%、30%、20%的分摊比例,分别预缴了62.5万元、37.5万元、25万元。甲公司2024年度汇缴应纳税额300万元,并发现分支机构A、B三因素填写错误,A的分配比例是30%,B的分配比例是50%。

 

• 原计算方法:

1. 第一步,整体计算企业本年应补(退)税额。

甲企业应补(退)税额:300-250=50万元

2.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分别计算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50×50%=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50×50%×30%=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50×50%×50%=12.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50×50%×20%=5万元

 

• 新计算方法:

1. 第一步,根据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甲企业:300万元总机构:300×50%=150万元

分支机构A:300×50%×30%=45万元

分支机构B:300×50%×50%=75万元

分支机构C:300×50%×20%=30万元

 

2. 第二步,计算总分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150-125=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45-62.5=-1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75-37.5=37.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30-25=5万元

 

• 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新计算方法可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实现多退少补。

 

• 案例中,由于分支机构A和分支机构B在预缴环节分摊税款不准确,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后,分支机构A在汇算清缴时应退税17.5万元,分支机构B应补税37.5万元,实现了对预缴未准确分摊税款的调整;由于分支机构C不存在分摊税款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哪种方法计算,分支机构C在汇算清缴时均应补税5万元。

 

模块七:《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等部分表单填报说明修订内容详解

 

一、变化对比

 

• 第4行:将关系表达得更清楚。

1. 修订前:“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

2. 修订后:“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

 

• 第11行:将关系表达得更清楚。

1. 修订前:“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第10行“销售材料收入”)

2. 修订后: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材料销售收入。

 

• 第16行:更容易判断和区分。

1. 修订前:“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2. 修订后:“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

• 表间逻辑关系:依据主表的变化而变化。

1. 修订前:第16行=表A100000第11行。

2. 修订后:第16行=表A100000第16行。

 

模块八:股权(股票)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

 

一、修订变化

 

• 进一步重申了股权(股票)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报有关事项,如实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应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填报: 

1. 一是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

A105100: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 二是不属于企业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 

 

A105090: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3. 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A105030: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模块九:实施时间

 

一、实施要求

 

• 《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

 

• 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进行追溯调整。

 

• 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更正以前年度的申报,用以前年度申报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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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