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骗享研发优惠
偷税被罚163.46万
11月28日,税务局报道查处某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件。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某生物药肥公司存在虚构研发项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问题,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05.05万元。稽查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3.46万元,定性偷税。
一、税务局如何发现企业有问题?
2020年1月-2022 年12月,该公司销售收入大增,但与往年同期相比,利润、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且收入大增的情况与生产能力不匹配,触发风险疑点。
二、税务局采取了哪些手段核实违法情况?
1、依法调取账簿资料,核查研发项目,核实费用构成。
2、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研发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生产人员,并结合实地检查情况综合研判。
三、企业是如何违规的?
违法套路:虚构研发 + 违规归集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心是鼓励真实研发活动,要求企业需准确归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等合规费用,但该企业却钻了空子:
1、无实际研发行为:未开展任何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发,纯属虚构研发项目;
2、费用 “张冠李戴”:将生产成本、普通员工工资等日常开支,违规计入研发费用;
3、核算错误:原材料成本核算不实,多结转成本进一步少缴税款。
此外,企业还存在研发人员与研发活动无关、无研发设备却计提折旧等异常情形,明显不符合行业研发特征。
任何偷税行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请广大纳税人引以为戒。为帮助您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现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梳理如下。
0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个政策要点
1. 基本加计扣除规则
常规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据实扣除后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 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税前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要求:摊销年限不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 / 受让且有法定 / 约定使用年限的,按对应年限摊销。
集成电路 / 工业母机企业(2023.1.1-2027.12.31):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实扣除后按 12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 220% 摊销。
2.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委托研发:
委托境内机构 / 个人: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含境外个人):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境外研发费用,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 2/3 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2)合作研发:合作各方按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团集中研发:按权利义务一致、费用收益匹配原则分摊研发费用,受益成员企业分别加计扣除。
3. 创意设计活动费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4. 政策申报时间
企业可在当年 7 月预缴、10 月预缴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03
研发加计扣除
政策适用范围
一、基本适用条件
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此外,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相关费用,也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二、不可享受政策的情形
1. 负面清单行业企业
涉及行业:根据财税〔2015〕119 号,不适用于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为准)。
判断口径:依据 2015 年第 97 号公告,以负面清单行业为主营业务,且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投资收益)的 50%(不含)以上的企业(投资收益含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
注意事项:收入总额需按税法规定确认(关注税会差异),主营业务收入需汇总当年所有不适用于加计扣除行业的业务收入。
2. 核定征收企业
根据财税〔2015〕119 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三、创意设计活动的特殊适用
政策依据:为落实国发〔2014〕10 号文件精神,财税〔2015〕119 号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范围:包括多媒体软件 / 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 / 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二三星标准)、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特别说明:该类费用加计扣除是单独优惠政策,不代表创意设计活动属于研发活动。
0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归集口径
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口径对比
目前研发费用主要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主要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
三是加计扣除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和2015年第97号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等文件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5)。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 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可计入研发费用。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为了保证口径统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对研发费用有明确的范围,且对其他相关费用等部分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细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范围针对企业直接的、核心的研发投入,对其他相关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
财税〔2015〕119号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2021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从2021年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例如:甲企业2023年开展了A、B两个研发项目,A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8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B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4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假设两项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2023年度该企业 A、B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9.11万元[(88+84)×10%÷(1-10%)],小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12+8)。 则该企业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9.11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91.11万元(88+84+19.11)。
2023年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91.11万元(191.11×100%)。
4.资本化项目中“其他相关费用”处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2021年及以后年度, 对于资本化项目 “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四步: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5.企业委托研发费用的有关规定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个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其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要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6.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比如,A企业2023年委托 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 B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100%=80万元, 但 B企业应向 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委托方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的,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 受托方无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0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核算要求
一、享受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依据财税〔2015〕119 号,研发费用会计核算需满足 3 项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按研发项目设辅助账,准确归集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多个研发项目需分别归集,归集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扣除额。
3、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分别核算:两类费用需准确、合理归集,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研发项目立项时需设置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样式包括 3 类:
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汇总表:含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 4 种辅助账样式;企业继续使用的,可参考 2021 版调整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等相关公式。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汇总表:将原 “4 张辅助账 + 1 张汇总表” 精简为 “1 张辅助账 + 1 张汇总表”,缩减填报项目,降低企业工作量。
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可自主设计,但需包含 2021 版辅助账的数据项、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声明:此网站所刊载文章、图片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若因客观原因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敬请与我们联系及时依法删除或修改处理。
这里有更多的财税信息、更专业的政策解读、最激烈的热点碰撞,还有海量的免费课程体验,欢迎加入财税讨论群(微信号:linkedf-fa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