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电子税务局上线后,依托“金税四期”大数据系统,实现了多税种、多申报表之间的数据自动比对与风险提示。本文梳理的五类核心比对,按照“数据源→收入端→成本端→人员端→资金端”的监管逻辑依次展开!
01
印花税与增值税
联动比对
新版电子税务局新增发票与印花税自动比对风险提示功能,聚焦买卖合同印花税申报准确性。

一、比对规则与触发阈值
系统自动将纳税人申报的印花税计税金额合计值,与当期企业增值税进销项发票金额合计数进行比对。当两者偏离值超过一定范围时(如部分地区设定为偏离值大于500元),系统会弹出风险提示:“印花税计税金额合计值与企业增值税进销项发票金额合计数偏离值超过500,请确认申报是否准确?”

需特别说明的是:该提示仅为风险提示,并非强制要求两者数据完全一致。若纳税人核实计税依据无误,可直接继续完成申报流程。
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两种情形
根据《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实务中分两种情况:
• 合同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的,按不含税金额申报印花税;
• 合同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总金额(含税)计算印花税。
三、常见差异成因:
税种所属期不一致、计税依据口径错误、非合同类业务未申报、印花税税目适用错误等。
四、处理方式:
企业从上述成因维度逐一自查,对申报错误的及时更正;无申报错误的,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即可。

02
企业所得税收入VS增值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收入核算范围虽有差异,但合理区间内差额较小,系统通过两者比
对核查收入申报完整性。
一、预警阈值
根据实务口径经验,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时,系统很可能触发高风险预警。
二、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收入取值
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表A105000第1行纳税调增收入-同表同栏纳税调减收入。


2、增值税收入取值
• 一般纳税人:当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第5行、第7行、第8行“销售额”累计数。

• 小规模纳税人:当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第4行、第7行、第9行、第13行“销售额”的累计数。

三、风险指向
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
四、合规差异情形
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本身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二者因立法目的、确认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口径存在天然差异。常见合规差异包括:

行业特例提示:建筑企业按完工进度确认所得税收入、按收款进度或开票时点确认增值税收入,两者差异可能远超10%,此类行业企业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相关说明材料。
03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VS个税申报工资
系统直接对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工资数据进行联动比对。
一、比对原理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反映的是计提数(权责发生制);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实际发放并扣缴个税的金额,反映的是发放数(收付实现制)。两者应在年度内基本一致,但因时间性差异允许存在合理偏差。
二、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

2、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当年各月个税预缴申报表累计,“收入总额”栏次。

三、差异的原因分类
(一)合理差异——时间性差异(最常见)
年末计提的奖金在次年5月31日前发放的,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发放时才申报扣缴。例如:企业12月计提年终奖100万元,次年1月发放,企税在当年扣除,个税在次年申报,形成时间性差异。
(二)合理差异——口径性差异
企税工资薪金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个税工资薪金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两者口径有细微差别。
(三)合理差异——人员范围差异
退休返聘人员:企税计入工资总额(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个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外籍员工由境外母公司派遣等特殊情形也可能产生差异。
四、违规差异的风险指向
• 企税工资>个税工资较多:可能虚列工资成本、多扣企业所得税
• 个税工资>企税工资较多:可能未及时入账或存在账外收入发放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与已代扣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提交稽查部门处理。
04
企税汇缴工资总额VS残保金申报工资总额
系统重点监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残保金申报中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的填报一致性,两者因政策口径不同,允许存在合理差异,非特殊情况应基本持平。
一、差异预警提示
系统提示风险: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与本次残保金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不一致。
二、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

2、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栏次

三、两者口径差异
1、从职工人数来说

(1)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从业人数包含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残保金中劳务派遣人员默认归属派出方,仅双方协商约定后可归属用工单位,存在口径差异。
(2)退休返聘:退休返聘人员均不计入两者的职工人数基数。
2、从工资总额来看

如果有特殊情况或者特殊人员,两者有一定的差异:
(1)劳务派遣:若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计入用工单位,则工资总额包含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反之则不包含。
(2)退休返聘: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和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但退休返聘人员不计入残保金工资总额基数。
特别提示:
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为应发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含全年一次性奖金)、津贴等。企业所得税则将部分津贴补贴列入职工福利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两者口径本身存在差异。
四、处理建议
无劳务派遣、退休返聘等特殊情形的,企税与残保金申报的人数、工资总额应基本一致,小额差异系统一般不触发预警。存在差异的,应保留劳务派遣协议、退休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备查。
05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异常预警指标
往来账户是税务机关稽查重点,企业易通过该科目隐匿收入、转移利润、虚列成本,系统针对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设置异常预警指标,核心监控账户核算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企业应当定期自查往来账户明细,规范涉税处理,避免因账户核算不规范引发偷税风险。
1、常见预警参考指标
需注意:并无全国统一的刚性阈值,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动态设定。常见的预警参考指标包括:

2、股东借款个税联动风险
尤其关注“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若自然人股东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股东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若长期挂账的是职工个人借款,则可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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