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印被判无期,恒大系56名相关人员获刑。
当聚光灯打在那张巨额罚单和许家印的个人命运上时,小编更想请你留意一个细节——这56人中,财务总监、财务总经理、财务中心负责人赫然在列。
签过的字,做过的账,即便已经离职,也迟早要面对法律的审视。这不是八卦谈资,而是悬在每一位财务从业者头顶的警钟。
01
离职不等于免责:
签过的每一个字,都在原地等你
2026年8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大案一审公开宣判。恒大集团判处罚金88.2亿元,恒大地产判处罚金70亿元,许家印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真正值得财务人关注的,是那些在财务报表和融资文件上签过字的“关键财务人物”的结局。

财务总监潘大荣:组织造假,被罚900万+10年市场禁入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财务总监潘大荣,被认定实际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工作,并领导、组织年报财务造假。
最终,潘大荣被警告、罚款900万元,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中国恒大清盘人还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向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等7人追索约60亿美元的股息及酬金(注:该诉讼仍在程序中,最终责任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财务中心总经理潘翰翎:参与核心造假环节,被罚750万+8年市场禁入
时任恒大地产副总裁、财务中心总经理潘翰翎,被证监会认定组织相关人员实施2019年财务造假,并直接参与盈利预测、数据测算等核心环节。
她最终被警告、罚款750万元,并被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总裁夏海钧:虽非财务岗,深度参与同样难逃

前恒大集团总裁夏海钧,虽不属于财务负责人,但统筹财报编制、深度参与造假。被证监会罚款1500万、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目前其身处境外,内地司法机关尚未到案,但香港法院已持续冻结其巨额资产,恒大清盘人也在持续追索。
恒大案清楚无误地说明了一件事:离职不等于免责,签字责任不会因为一纸辞呈而自动消失。
一旦企业发生财务造假、资金挪用或违规披露,相关责任人可能同时面临三重后果:
•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证券市场禁入;
• 民事责任:赔偿投资者或公司损失;
• 刑事责任:若达到犯罪标准,被判刑入狱。
这三类责任性质不同,在符合条件时可能分别启动。但无论哪一种,都不会因为你“已经离职三年”而一笔勾销。
02
老板判刑3年,会计却无罪:
同样经手,差在哪?
看到恒大财务负责人的结局,可能不少财务同行心里发紧。
但恒大并非所有经手的财务人都被追责。同样是财务造假,有的会计被判刑,有的却能全身而退——差别到底在哪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案例,给出了答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5年至2019年开发项目期间,采取对已售房产不开票、少记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累计逃税约4099万元,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但该公司未予补缴。案件随后移送公安机关。
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会计人员包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经手逃税业务,老板进去了,会计没事?
仔细看判决书中的细节,答案一目了然:

1、执行者,非决策者
包某负责每月纳税申报,都是如实申报的。当税局让交欠税款,她跟刘某汇报说欠税该交税了,刘某就说他知道了,也没作什么指示。
2、已履行提醒义务
包某提到:“我每个月都跟刘某说缴税的事,公司楼房销售了就得开税务发票,得按税务发票申报,......他如何解决不是我能管了的事”。这表明她已尽到财务人员的职业提醒责任,主观上不存在逃税的共同故意。
3、未实施关键性违法行为:未参与造假与隐匿
本案逃税的主要手段是老板层面决定的“少记收入”(即不开票不申报)。无证据证明包某主动设置了账外账、伪造了记账凭证或直接删改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数据。其记账和申报是基于公司提供的、已发生开票业务的“不完整”信息。
03
假账谁担责?
三部法律指向同一条红线
从恒大重罚到会计免责,界限在哪里?我们回到法律本身。
《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刑法》三部法律虽然层级不同,但在追究财务造假责任时,逻辑高度一致——重点锁定两种人:指使者(直接负责人)与经办人(直接责任人)。
一、《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在会计法中,有这么一条: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其实很有意思,对于打工人来说,一边是行政处罚,一边是房贷车贷,是你的话,会如何进行抉择呢?
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其实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能够规避风险的路,总结起来就是三个字:走流程!也就是说,作为财务人员,千万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经过层层签字审批,毕竟业务人员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老板知情并签字了,我们才能开展财务相关的业务。
关于会计法中规定的量刑(第42条),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两种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责任人(经办人)。
对于公司法人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指使或授意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明知作假,而未进行制止。
关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三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
• 如果你是决策者——指使、授意财务人员造假,或在明知造假的情况下未加制止,你就是首当其冲的追责对象。
• 如果你是经办人——直接参与伪造凭证、删改数据、设置账外账,同样难逃法律追究。
• 但如果你只是执行者——按流程走、按真实业务申报、且已书面提出异议,则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
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走好流程,并做到流业务流程留痕。谨记,只有假业务,没有假财务!!
04
财务如何实现自我保护
守住这9条,就是守住自己!
基于以上案例和法律红线,我们为你梳理了9条财务人必须刻在脑子里的自我保护准则。
这9条的前两条,是最重要的认知纠偏;后7条,是每一天都要做到的操作底线。
1.拒绝无依据调整数据
遇到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隐瞒负债等要求,不能仅凭领导口头指令操作。每一笔调整都必须有合同、验收资料、交付记录等真实依据。
2.重大指令必须书面留痕
老板要求改数据、调利润、延迟入账时,应通过邮件、审批系统或工作群确认。口头要求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明确提出专业意见。
3.不在空白或存疑文件上签字
年报、融资材料、纳税申报表等文件不能“先签字、后补数据”。签字前应核对数据来源、编制依据和审批流程,无法核实的应拒绝签字。
4.对异常业务提出书面异议
发现收入确认异常、资金受限、关联交易不透明或负债未完整披露,应提交书面风险提示。不能只口头说一句“这样可能不合适”。
5.明确自己的岗位边界
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承担的职责不同。对超出本人权限的事项,不代替别人审批,不借出账号、U盾、印章,不替领导倒签文件。
6.保存完整的审核证据
依法妥善保存合同、发票、银行回单、交付验收材料、审批记录、会议纪要、风险提示及回复。关键不仅是“做没做”,还要能够证明“当时做了什么”。
7.不要把“领导安排”当免责理由
是否担责通常要结合岗位职责、参与程度、主观过错和实际作用判断。“老板要求”“只是执行”“大家都这样做”不当然构成免责理由。
8.发现违法风险及时停止参与
如果公司拒绝纠正重大问题,应停止相关操作、拒绝继续签字,并按内部制度向审计、法务、董事会等层级报告。必要时寻求律师等专业意见;离职只能阻止风险继续扩大,不能消除已经形成的责任。
9.离职前做好专业交接
离职时应列明未解决事项、异常数据、风险业务和本人已提出的意见,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不要删除、私自带走公司资料,也不要倒签或补签以前的文件。
最后一定要记住:
财务自我保护,不是简单地“留聊天记录”,更不是把责任推给别人,而是坚持真实业务、规范审批、书面提示、审慎签字、及时止损。
在每一次签字、调账和付款前,都问自己三句话:
业务真实吗?依据完整吗?过程留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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