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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此问题与上一问题皆为您一人所问,我其实可以不必重复粘过。但是考虑到其他网友或者会单独搜到此一问题(而未同时搜到上面那个),所以还是全粘过来吧,勿嫌啰嗦。
一、我们来看税法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务处理已经完成。而若未实际拨缴,或者未取得上述凭证之一,则无法税前扣除。
二、至于拨缴方式,其实有二:
(一)按照职工工资2%计提并全额向上级工会(多由税务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务处理完成。然后上级工会将其中60%返还本企业工会(入工会账,或者企业账代管)。
(二)按照职工工资2%计提并将其40%向上级工会(多由税务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60%部分直接拨缴本企业工会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则税务处理完成。如果未拨缴本企业工会或者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不能税前扣除。
三、无论上级工会返还,还是直接拨缴给本企业工会。只要如上所述完成税务处理,则本企业工会(或者企业代管)如何支付、是否支付、是否支付完毕,则与税务处理(税前扣除)无关。
工会经费当年未支付完毕,当然可以结转(也可不转冲销),悉尊企业之便,与税前扣除再无关系。重复一下:未超比例,拨缴工会(无论上级还是本企业工会),取得法定凭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扣除已经完备;此后无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买卖理财产品如果是保本的需要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当年有的产品亏损有的盈利,可以盈利互抵,互抵后还是盈利的纳税,亏损不纳税,但也不能延续到次年。如果非保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产生的溢价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需要缴纳所得税,亏损和盈利在不同年度分别计入不同年度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中就可以。
分期确认即可(除非一次全额开票)。
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现金管理要求,经营活动支付现金最多为1000元。事实上,莫说1000元了,恐怕现在上街买菜,也不大用现金了吧?因此,如果大额支付现金,往往会引起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