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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是双抬头(两个公司)请问这两个公司之间可以是买卖关系么?其中一家企业是保税区企业
您好!《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双抬头的两个公司,只能是进口单位和代理报关单位的关系,并且进口单位要抵扣进项税,还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但是,如果货物进口后,再销售给代理报关单位是另外的业务关系了,视业务实质计算缴纳再销售环节的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