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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单位开具发票事情
关键不在于哪个部门单位,而在于业务实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比如,公司向政府缴纳税收、规费,当然并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政府不用给公司开具发票。您的意思如果是说,政府向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这是指经营性服务,而非履行政府职能服务),需要开具发票吗?但这个问题并不成立,因为政府本来就不应当从事经营活动。至于有些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当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