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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7年46号文,请问每个月增值税抵减了退役士兵核定额后申报增值税,那城建税附加税还可以抵减退役士兵核定额后申报吗?
政策原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我先举一个反例:按照您的想法,如果扣减增值税,同步扣减附加税费。然而,如果本期增值税恰好8000元,扣减8000元增值税,然后同步扣减800元附加税费(假设附征率10%),这样合计扣减8800元,岂非违背上述文件?
因此,我认为主管税务局的说法正确,这样给您解释一下:这里面,是“申报——扣减——划款”的程序。计算、申报时,当然附加税费同步按照增值税金额计算;税款既已算完,则依上述文件依次扣减,则与二者匹配计算已无关系;然后,根据扣减后差额划款即可。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公司迁移,乃是自主经营权力,本身没有税务风险;当然,发生于的呼和浩特市,应当在迁移之前履行完毕。
股权转让也是自主权力。我用通俗语言给您解释一下:您2000块钱买了件衣服,然后衣服里放了20000块钱,却说3000块钱把这件衣服卖给别人,这个事情没人信的。简单来讲,股权转让之时,价格必须公允。
是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备案。但是,关于企业集团,需要补充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