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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企业欠集团的钱,想用固定资产-塔吊抵顶,价值较高,净值1500万,原值将近2000万,怎么操作可以少交一点儿税?
这个问题我可能无法令您满意,首先向您抱歉。
其实原则很简单:显然,视同销售处理;这您是知道的。既然属于集团与成员之间业务,按照市场公允原则处理乃是必须要求,这在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条款规定皆有明确。
上述作价,既非债务金额,也非净值、亦非原值,而是市场公允销售价格。当然,作为集团内部,如果化债为股,集团转“其他应收款”为“长期股权投资”,成员企业转“其他应付款”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则只涉及印花税(资金账簿,税率万分之二点五);而不必以资产抵顶债务,视同销售则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当然,若成员企业视同销售,虽涉及以上各税,集团也可作为进项抵扣以及计税基础扣除,主要方面也非影响过大。您可据实情斟酌一下。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显然,您是知道这个公式的: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100%
如果“净利润”为负数、净资产为正数,正常计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即可——说明就是亏损了。
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无论当期净利润正负,此指标皆无意义(即不必计算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付”?原本没有净资产,何来“净资产收益”呢?就是这个逻辑。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