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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请问从个体工商户购买的小金额物品,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凭收款收据入账?
这样是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体工商户销售物品,当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当然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若未办理,亦当补办),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当然并非如此)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此处应为“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当然并非“零星”发生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从个体工商户购买物品,应当依法索取发票入账。
这种模式本身并非不可,事实上,好多大的集团,大致也是类似模式;关键在于是否真实。若确实如此运行,并且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企业交易申报纳税,那在税务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进口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关税,若为特定货物,还会涉及消费税。
国内销售环节,涉及增值税(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企业所得税。
需要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前就需要股东会决议同意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事项,需要做炸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注意:如股东是自然人,涉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