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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咨询佣金
根据财税[2013]106号,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咨询业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该类咨询应是企业对客户提供的一对一服务。而本例中对于客户向供应商下订单根据订单金额向贵司返点作为服务费的业务,显然不属于咨询业务,本质上是销售代理,而销售代理仍然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地税局认为交营业税是正确的。
然而,对于垫付订单金额30%-100%的预付款给供应商然后客户将垫付款支付给贵司的业务,地税局要求贵司赚取的差价缴纳营业税则是不妥的。因为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显然贵司垫付了资金,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从这个角度贵司可以进行筹划,统一垫付少量资金以达到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一、如文件所述,乃是“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这个政策本身,乃是适用于“企业”,而不仅限先进制造业。
二、当然,目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也仅有先进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