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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问题
这个题意有点不清晰,代理公司是提供代理服务,还是经营业务?
1.按照题意,好像代理公司进行经营业务,那么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代理公司抵扣的。然后,代理公司按照国内贸易销售给贵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市场的正常行情或者货物的原因,导致低于进口价销售,是符合市场经济行为的,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确认销售额。
2.代理公司是代理行为,给贵司进口货物代理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此种情况下,应该没有低于进口采购成本的问题。
答案仅供参考。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显然,您是知道这个公式的: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100%
如果“净利润”为负数、净资产为正数,正常计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即可——说明就是亏损了。
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无论当期净利润正负,此指标皆无意义(即不必计算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付”?原本没有净资产,何来“净资产收益”呢?就是这个逻辑。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