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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撤销四级机构如何开具《清税证明》? 保险公司四级机构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但没有独立的税务登记,由三级机构统一汇缴,请问这种情况应怎样开具清税证明,请问有相关的政策或文件吗?谢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 147号)文件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上所述,既然“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原本应当独立办理税务登记。上述“没有独立的税务登记,由三级机构统一汇缴”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若得批准,即非独立纳税人,自然不涉及《清税证明》。若未批准,则原本不当,也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是的,必须先税务,后工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您说的这些事项都可以作为招待费列支。
您好,
特别感谢您的反馈,我们这边排查后发现题目答案上传有误,今天会改正。
再次感谢您的督促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