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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老师 我这有份合同 想请您看下做免税有没有问题 。如果有问题,怎么改
您好!不知道您在该合同内属于甲方还是乙方。如果您是甲方,非居民企业(乙方)提供上述业务,在税务方面,我个人认为:
首先,增值税不属于免税,因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属于咨询、代理类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本合同中,购买方(甲方)在境内,所以属于境内销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其次,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据此,根据您和他的表述,如果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可以认定为非境内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上述合同中,约定了“甲方委托乙方在非洲的苏丹、尼日利亚等国家及中国的港口作为甲方进出口货物物流业务的总代理……”,根据该约定,如果劳务发生地在中国港口,那么在中国港口提供劳务发生的收入应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的税。如果要享受免税,建议合同内避免在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表述。当然,虽然有合同的约定,但在劳务发生地的认定方面,税务局除了依据合同之外,还会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证明,而且税务局的执法口径对劳务发生地的影响很大,合同仅仅是认定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全部依据。
以上仅供参考!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