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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
您好!《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原各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之后,应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因此,您问题所称的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严格依据文件的话,从2019年1月1日后就不能报销了。
以下文件条款,您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2%计算并缴纳工会经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如果计入工资总额,需要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
按照“银发[1995]219号”文件规定,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领取《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