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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租赁机器设备给分公司使用的财税处理
铂略会员35461600
提问于 2024-10-09 13:50
以下文件条款,您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原则上应当可以的。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
所谓“小额零星”,不仅小额,而且零星。事实上,这个政策是针对自然人的。比如张三一辆自行车不骑了,卖给李四,收了50块钱,这个可以不用开票。
而对于经营者,比如物流,那无论多少钱都需要开具发票的。
其实,关于这个业务,新旧税法并无区别,可能只是措辞描述不同而已。
比如卖了一件商品,原本10000元,因为质量问题,赔偿了2000元。那么,就应当按照8000元开具发票;若之前已经开具10000元,则再开红字2000元(10000-2000=8000)。
这是属于代收规费,本身不是油款,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