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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租赁机器设备给分公司使用的财税处理
铂略会员35461600
提问于 2024-10-09 13:50
以下文件条款,您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原则上应当可以的。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对于上述“冷冻肉鲜肉”,无论自产还是外购,皆可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一、各科目余额对冲即可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借或贷:资产处置损益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押金结转营业外支出,无需开具发票(因为租赁合同结束而不退)。
三、在租赁3年之间,必有税会差异产生(比如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则此时终止租赁,则应将尚未转回之税会差异一并调整。
确实,这个业务比较复杂。若有必要,您可提供对于这个业务之间已经做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必须提供全面,否则后续就会出错),然后我根据您已做处理,再帮您看看现在具体情况。
您销售A 设备和出租B 设备有什么关联吗?100万的价格是怎么得出的?如果单独出售A 设备是否就是100万?
一般理解如果出售A 和出租B 是一个打包行为,就是为了销售A 而无偿对外出租B ,那么就理解其实就是对A 的一个打折,这样的免租实际不是无偿的,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但如果本来销售A 就是100万,同时无偿提供B 租赁使用,那就是完全无偿租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以上是很多省对于有偿还是无偿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理解口径,但没有统一规定,建议还是和主管税务确认一下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