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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16年底有五户不良企业通过债转股处置,协议规定该企业每年从股权分红中预支160万元为我公司的管理费,该股权尚未在工商登记备案,17和18年收到此管理费,我公司该如何入账我公司是受委托处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判断,贵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该是提供的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该企业每年从股权分红中预支160万元为我公司的管理费”,实际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并收讫款项,应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乙肝规定缴纳增值税。双方都将此笔款项挂账预收预付,这样处理当然有涉税风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滞纳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