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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所销售商品、服务同时赠送
这种情形其实属于捆绑销售、买一赠一之类,并非真正的无偿赠送,所赠送商品价值其实包含于所谓的主商品之内,因此不必另外单独视同销售。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举例: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电视机一台,含税价11300元;销售时赠送电视柜一个。电视机成本8000元,电视柜成本1000元。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这里包含电视机、电视柜二者收入,您可自行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电视机 8000
——电视柜 1000
二、单独赠送,而与销售商品、服务没有直接关系
这种情形应当单独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所得税方面,也要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房产税的计税基础,采用会计标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以上各项,除“实验室家具、景观绿化、疫情索赔”外,其他各项应当构成房产价值。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摊销开始日期,可以自实际取得这个采矿权开始。至于截止日期,若合同并未明确,则可执行国家这方面法律规定。
“小微企业”并非增值税概念,而您问的则是增值税问题。这就需要您来补充一下,上述“小微企业”,在增值税范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