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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为居民,183是根据入境记录来判定的吗?还是用什么方法来判定?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4-09 17:27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因此,对于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是根据其出入境记录来判定的。
根据增值税法,简易征收率为3%,目前是否还存在5%,政策还没有明确,分析应该是取消了,但建议还是稍等一下后续的配套文件吧。
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是受托方,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资金提供方)才是贷款服务的实质提供方和增值税纳税人。因此,税法要求由委托方向你公司开具“贷款服务”利息发票,银行只就手续费开具发票。你公司取得由委托方开具的发票,符合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税法规定的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的范畴,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