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如果违约金是销售行为成立后销售方额外向购买方(或第三方)收取的,应计入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开具相应发票;如果违约金是销售行为不成立,或是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则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也不需要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