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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原来是600万,现在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亏损,投资企业低价转让200万,转让损失在税前抵扣现在是备查制度,文件中说让企业留存内部和外部证据,列了好多,我想问这种情况最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您好,这是股权转让时的损失,不是股权持有期间的损失,因此不适用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而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而企业对外投资期间的成本在投资时不能扣除,在投资处置时才能扣除。因此,您不用像资产损失那么准备复杂材料,保留投资时投资成本的相应资料及凭证,及处置长股时相应的处置资料及凭证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从税法上讲,这样本身并无影响。其实,这个业务的本质,关键还是在于出资真实性。如您所述,只要股东确实把款转给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当然,既然“银行水单上也只是往来款”,那就需要股东另行确认一下,证明这个款项乃是“出资”。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