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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原来是600万,现在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亏损,投资企业低价转让200万,转让损失在税前抵扣现在是备查制度,文件中说让企业留存内部和外部证据,列了好多,我想问这种情况最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您好,这是股权转让时的损失,不是股权持有期间的损失,因此不适用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而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而企业对外投资期间的成本在投资时不能扣除,在投资处置时才能扣除。因此,您不用像资产损失那么准备复杂材料,保留投资时投资成本的相应资料及凭证,及处置长股时相应的处置资料及凭证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其实,所谓“挂靠”,本身就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如上所述,若对于上述款项挂于往来科目(预付账款);然而,对于该款项,您公司既不可能收到货物,也不可能收回款项了。况且,基于会计方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您公司据实确认固定资产,才能避免上述麻烦。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是的,应当按照税款属期填报。比如上述“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补金额”,应当纳入2024年度纳税总额。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实不相瞒,预交企业所得税也是法定义务(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预交可以随意不交,而都到汇缴才交,那预交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况且预交期限也是早于汇缴。因此,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当预交的税额,否则是需要加收滞纳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