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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结算的风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43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贵司不是金融机构,日常领购不到相应的发票,因此,一旦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营业税普通发票。如果拆出资金是给对方企业,而回款是企业主个人,由于营业税不像增值税开票那么严格,一般风险较小。但为稳妥起见,可以让对方企业写封委托函,表明应付利息委托股东支付。
其实,二者大致应当是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之时,也就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开具发票了。
可以。
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比如章程约定分配方式、比例,如数提取法定公积金,利润真实、来源合法,不因此损害员工、债权人利益等。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那么复杂。比如原本100万元的货,现在产生5万的违约金,那您就按照95万给对方开票即可;如果已经开了100万,就再红冲5万,“100-5=95万”。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