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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结算的风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43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贵司不是金融机构,日常领购不到相应的发票,因此,一旦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营业税普通发票。如果拆出资金是给对方企业,而回款是企业主个人,由于营业税不像增值税开票那么严格,一般风险较小。但为稳妥起见,可以让对方企业写封委托函,表明应付利息委托股东支付。
这属于会计分录层面问题,一般没有明确政策条文。通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原则(并非针对业务直接规定)以及财政部会计司相关答复,对于这种情形,计入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
首先,既然属于“居民个人”,则其境外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额计算方面,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以卖出价减买入价作为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
是的可以抵扣,这个问题已经新华社的文章予以确认,归类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类别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