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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您好!
1. 如果货物已经收到,但发票仍未收到,目前的会计处理是【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暂估入账,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待发票到位后红字冲销暂估入账的处理后,按发票金额入账【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 根据目前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生经营业务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为法定义务。如果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延迟开具发票,建议可以向其当地的税务机关(或当地的市长热线)进行举报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通过税务机关的处理或协调来索取发票。
3. 建议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未按照要求开具发票的违约金条款:“如供货方在销售方付款后XX天未出具发票,或开具无法正常认证抵扣的不合规专用发票,应视同违反合同约定,需向供货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X%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等”,或者修改付款条款,保留尾款在开具发票后在支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