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追问私车公用问题
铂略会员17198370
提问于 2019-05-21 17:57
一、对于车主来讲,这里涉及视同销售计税问题,昨天已经提及。
二、对于用车方来讲,如果确实没有支付租金(即无偿使用),当然并不禁止。这样也就不用发票(也不能开具发票),是否签订合同也是无关紧要了。
这样看起来确实存在双方执行口径并不一致的情况,如何把握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生产部门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辞退福利)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制造费用,应统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如果是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为:*经纪代理服务*服务费
问题1无虚开发票风险,但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开票”的违规风险(轻微),核心前提是业务真实。
问题2存在明确税务风险,核心风险点在于“红字发票开具理由不合法”“红冲与重开内容不一致”,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红冲、虚开发票或不合规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