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加诸10%抵减的开具时间与认证时间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也就是说,当然认证通过的进项发票,才能形成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作为加计抵减基数。
只要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如果免税车间的建造成本可以单独核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单独核算,那我理解专用于免税项目,不抵扣进项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整体车间厂房是一项资产,就属于混用情形了,就需要按长期资产调整的方法进行进项税额调整。
不需要,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货币福利,无法分摊到个人名下,不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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