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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投资方是香港的公司,100%控股,自2013年成立至今没有分配过股息,2019年05月要分配,但是一直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银行方暂不让对外分配,要怎么处理,会有处罚吗?
您好!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除非贵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已经达到前述规定的上限,否则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是公司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不过《公司法》的确也没有规定布按照要求提取法定公积将会收到什么处罚。但在实际支付股息的过程中,如果未分配盈余公积直接支付股息给境外时,金额超过5万美元都要在税务局备案,如果未按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来计算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话,税务局是不会允许备案通过并扣缴税款,自然也无法办理对外支付。建议尽快补提相应的法定公积。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显然,您是知道这个公式的: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100%
如果“净利润”为负数、净资产为正数,正常计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即可——说明就是亏损了。
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无论当期净利润正负,此指标皆无意义(即不必计算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付”?原本没有净资产,何来“净资产收益”呢?就是这个逻辑。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