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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公司人员出差坐飞机的机票,是由旅行社代开的税率为6%的纸质普通发票,没有电子客票行程单,分不出票价和民航发展基金,请问进项税怎么计算?怎么抵扣进项税?
铂略会员80575104
提问于 2019-05-29 15:5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基于以上文件条款:
一、抵扣项目乃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若为“6%”,则显然并非此项目可抵扣范围。
二、抵扣凭证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若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非抵扣凭证。
综上所述,以上情形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对于买赠而言,其实无需单独视同销售——但需要在同一发票开具。否则,若不体现于同一发票,则非买赠,而是单独赠送了,那就需要视同销售了。总之,您需要与客户沟通一下。当然,沟通是否顺畅,也在于市场:如果他非买您的不可,那他就容易接受您的看法;如果您非常想卖给他,利润比视同销售税金高的话,那就可以接受客户要求。
确实,所谓“永久使用权”,只是一个文字游戏,其实就是产权转移了。那么,销售软件产品,则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
一、“对于硬件上门维修”,属于“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适用13%税率;至于“未更换零件”,不影响修理修配认定。
二、这种可能涉及硬件;如此,则属于混合销售,依其主要目的确定税率。比如说,干了数据处理的工作,涉及硬件只是为了干这项工作,而非单纯销售硬件,则主要目的为数据处理。考虑到增值税法刚刚实施,实务中缺乏案例借鉴,谨慎起见,对此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