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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刚才讲2019年的费用报销可以用开具时间是2018年日期的,但是我们公司规定,2019年1月初可以使用开具时间是2018年11月-12月的发票,超过这个时间的不给报销。这项规定是为了规避什么税务风险吗?
您好,理论上,发票日期是2018年的,但该发票属于提前开具,实际费用发生在2019年,那么,这张发票作为2019年税前扣除凭证是没有问题的。贵司的这种规定是为了减轻财务负担,降低财务风险,但一刀切,未必正确。
其实,所谓“挂靠”,本身就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如上所述,若对于上述款项挂于往来科目(预付账款);然而,对于该款项,您公司既不可能收到货物,也不可能收回款项了。况且,基于会计方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您公司据实确认固定资产,才能避免上述麻烦。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是的,应当按照税款属期填报。比如上述“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补金额”,应当纳入2024年度纳税总额。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实不相瞒,预交企业所得税也是法定义务(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预交可以随意不交,而都到汇缴才交,那预交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况且预交期限也是早于汇缴。因此,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当预交的税额,否则是需要加收滞纳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