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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外债还之前的外债
一、因不清楚你公司的借款情况,是多大规模,我不知道,查到下面的规定: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80项以及4个子项),其中,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管理,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就是说,这个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内部审批项目。
二、不知道你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因字数限制无法放文件全文,请自行查看文件中的规定)
从这二个文件看,你公司应先与当地外汇管理局沟通借外债事宜,再看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