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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如果3月底留底税额是100万,接下来留底税额是4月95, 5月110,6月120,7月130,8月140, 9月80,10月170。那么,因9月增量小于0,是否连续6个月就中断了,需要重新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6-11 08: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您若按月报税,则4月增量留抵小于0,须自5月计算;而9月增量留抵小于0,须自10月起重新计算。
退休员工无需缴纳社保(可能也交不上)。
非全日制员工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其他社保无需缴纳。但是,为了避免歧义,我必须强调一下“非全日制员工”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不符合上述“非全日制用工”要求,却按“非全日制用工”享受社保政策,那可就不行了。
对于退休员工、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实事求是),个人所得税皆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不需要。
如上所述,您公司既没有向“小偷”销售原材料,也没有视同销售(无偿赠送)给“小偷”,因此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然,企业所得税是需要缴纳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这儿并无特殊之处。对于食堂而言,收了多少餐费,就按多少缴纳增值税——至于钱是谁花的,与食堂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