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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如果3月底留底税额是100万,接下来留底税额是4月95, 5月110,6月120,7月130,8月140, 9月80,10月170。那么,因9月增量小于0,是否连续6个月就中断了,需要重新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6-11 08: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您若按月报税,则4月增量留抵小于0,须自5月计算;而9月增量留抵小于0,须自10月起重新计算。
无论增值税抵扣,还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皆需要合法凭证。
那么,如上所述,既然“归类与推广费”,则其发票也须为“推广服务”;然而,“员工来报销的发票是山姆超市开具的”销售货物发票,则与费用类别不符了。因而无法用于抵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法方面,关于计算利息起止时间,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即以实际借入、偿还日期计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按照“应付日期”来算;增值税方面则是,收款、开票、应付、(借款)服务完成孰先原则确定。
税法方面,对此仍须视同给老板(股东)分红,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此项转账,不应伤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