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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公司19年收到18年开具的一张发票,款未付,我现在如何做账务处理?可以直接进19年的制造费用吗?如果进了费用,需要在所得税汇算调整吗?
您好,记账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这张发票对应成本费用的受益期是去年,那应该在去年确认,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当然,计入2019年也没有任何问题,上市公司存在的差错都很少作差错更正。不需要汇算调整,因为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所以是否支付不影响成本费用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