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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派遣员工到一个新地区时,可享有安家费及超重行李的补贴。
您好,员工的搬家费先自行支付,之后拿发票(发票上的名称是公司)到公司来报销,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应该列入职工福利。列入职工福利以后,对应的增值税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作为职工福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进项税不能够抵扣。关于安家补贴费用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法中没有详细的规定。从税法的规定来看,跟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收入都是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应该严格讲要缴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不交,个人觉得风险不高,因为发票上面没有明确到底是企业的搬家费(企业运输费用),还是个人的运输费用,所以需要从凭证上的内容再来做判别。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