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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2018向集团母公司借入1000万,年息10%,用于建造办公楼仓库,至今未付息(账面未计提过),如果无法取得发票能否在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将利息补计入在建工程?应如何处理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从母公司借款支付利息,要受到债资比(2:1)限制,同时,上述借款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即计入资产原值中,同时,借款利息支出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取得发票作为入账扣除凭证。贵司可重新取得利息发票补计到资产原值中,由此少提的折旧,可在五年内追补扣除。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