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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的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56
其实,无论直接费用化还是计入职工薪酬,一般都可以当期税前列支。唯一的差别是,是否可作为计提福利费、工会和教育费的基数。这个会计制度和税法上都没有明确,铂略倾向于认为可以。若谨慎考虑,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税负率,需要准确理解这个概念。简单来讲:先有税额,后有税负——而不是反过来,税额则是依照税法算出来的。
比如:甲公司、乙公司2025年销售额都是1000万。
甲公司销项税额130万,进项税额200万(当年恰好买了台机器),那么甲公司一分钱不交,税负为0,没问题。
乙公司销项税额130万,进项税额50万,应交增值税80万,但是只交了60万,那税负率就是6%了,但还是有问题。
也就是说,有没有风险,不在于税负率高低,关键在于据以计算税负率的税额,是否依法、据实计算并申报缴纳了。
这是因为支付方式(原因不重要)而给予销售折让,应当由销售方就此“5万”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其所确认的销售额、销项税额;相应地,购买方也应据此冲减采购成本、进项税额。
当然,若承兑日期未至,而改以电汇,则为鼓励提前付款而给予现金折扣。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作为财务费用即可。但通常认为无需开具发票。
关于风险,需要考虑如下几点:
一、真实性
如上所述,“全年收入基本上88%来自于子公司”,则上述“软件大部分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应为真实业务。
二、价格公允
如果业务真实,那就是定价问题了。简单来讲,关联交易须依市场公允原则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