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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费用 与发票
蔚闵雨
提问于 2026-03-06 11:35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是招标方选取的,但因为合同有约定是由中标单位承担,就可以理解为虽然招标单位选择了代理机构,但一旦中标就算是代理机构为中标单位提供了相关服务,那开票给中标单位就是正常的了。
否则如果中标单位承担款项,确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入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除非“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分公司就就其纳税义务自行申报、缴纳。
其实,从合规角度讲,可能没有太多“好”与“不好”的选择。
一、如果单次超过1000元(既然“专家”,估计是超了),确实需要提供发票。
二、支付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已经足额扣缴,则不必重复(但是,如果代开发票时没有足额扣缴,比如个税按照1%附征,支付方仍需依照法定20%税率计算扣缴,已经缴了的可以抵减)。
上面说的这400块钱,是谁给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