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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厂并入到另一个厂,另一个厂的人说必须要做资产评估,然后小厂的采购与销售才能在另一个厂做账。是不是必须做资产评估?有买卖合同行不行?有没有最新的文件对这方面有解释,哪个文件号?
您好,1.小厂并入大厂,实质是企业合并。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这个按公允价值确定,比较复杂。
例如,1)企业合并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或有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2)企业合并可辨认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项,购买方应使用在结算负债时将要支付的金额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
对于名义金额和折现金额差异并不重大的短期负债,不要求折现。对于被购方的有偿合同和其他可辨认负债,购买方应使用在履行义务时将要支付的金额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价值。
3.因此,有必要采取资产评估,除了国有资产,其他并没有硬性规定。
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任何涉及国有企业的资产及权益的购置、出售等交易,国家财政部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
4.如果说的是合并过程中涉及的税,包括以下税收 处理:
4.1增值税的处理包括:
4.1.1被合并企业将不动产转让给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4.1.2被合并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4.2公司合并中的营业税处理
4.3土地增值税处理
4.4印花税处理
4.5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包括:
4.5.1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4.5.2企业合并的特性税务处理请参考财税[2009]59号
5.如果你所说的资产评估是指购买服务的话,签订合同涉及印花税。
6.企业合并税收复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