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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厂并入到另一个厂,另一个厂的人说必须要做资产评估,然后小厂的采购与销售才能在另一个厂做账。是不是必须做资产评估?有买卖合同行不行?有没有最新的文件对这方面有解释,哪个文件号?
您好,1.小厂并入大厂,实质是企业合并。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这个按公允价值确定,比较复杂。
例如,1)企业合并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或有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2)企业合并可辨认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项,购买方应使用在结算负债时将要支付的金额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
对于名义金额和折现金额差异并不重大的短期负债,不要求折现。对于被购方的有偿合同和其他可辨认负债,购买方应使用在履行义务时将要支付的金额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价值。
3.因此,有必要采取资产评估,除了国有资产,其他并没有硬性规定。
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任何涉及国有企业的资产及权益的购置、出售等交易,国家财政部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
4.如果说的是合并过程中涉及的税,包括以下税收 处理:
4.1增值税的处理包括:
4.1.1被合并企业将不动产转让给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4.1.2被合并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4.2公司合并中的营业税处理
4.3土地增值税处理
4.4印花税处理
4.5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包括:
4.5.1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4.5.2企业合并的特性税务处理请参考财税[2009]59号
5.如果你所说的资产评估是指购买服务的话,签订合同涉及印花税。
6.企业合并税收复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