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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性租赁
您好,按当前的交易模式,B公司向A公司收款,A公司代开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分包方开票给B公司,由于B公司是香港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加税收负担。改变交易方案:A和B签订两份合同,一是设计服务合同,二是经纪代理合同,分包方发票直接向A公司开具,A公司代扣代缴设计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及附加,不增加税收成本。如果B公司入境提供但在183天之内的,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国-香港税收协定不缴纳,税收协定享受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0号文执行,入境超过183天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的计税基础,采用会计标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以上各项,除“实验室家具、景观绿化、疫情索赔”外,其他各项应当构成房产价值。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摊销开始日期,可以自实际取得这个采矿权开始。至于截止日期,若合同并未明确,则可执行国家这方面法律规定。
“小微企业”并非增值税概念,而您问的则是增值税问题。这就需要您来补充一下,上述“小微企业”,在增值税范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