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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合同问题
已在总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收入销项进项等,不建议转入计入分公司。
对于成本费用收入来讲,虽然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但是总分公司之间分配也受到资产、收入和工资的影响,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受到影响,在稽查中,一般也是不允许这种情况。
对于销项进项来讲,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购买单位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采购业务才能抵扣。同时,如果采取总公司开具相同内容的发票给分公司的方式也不妥当,因总公司未发生此种应税行为。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