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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调整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20:00
在2012年企业做坏账损失是因为税会差异,税法上不满足损失实际发生的条件,所以做调增处理;在2015年取得证据证明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就应该在2015年申报扣除。不允许扣除是没有道理的,企业应准备好证据进行专项申报。
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基数使用“不含税金额”,即“2079.21元”。
假如上述20000元为含税金额。
增值税:
20000÷(1+1%)×1%
个人所得税:
20000÷(1+1%)×(1-20%)×20%
上述“极端情况下可能一直不开票”,在税法层面并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销售实现即应开票;若应开票未开票,则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况且,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只是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之一,而非唯一;总不能为了不交税,连货款也不要了吧——收款亦是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