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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调整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20:00
在2012年企业做坏账损失是因为税会差异,税法上不满足损失实际发生的条件,所以做调增处理;在2015年取得证据证明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就应该在2015年申报扣除。不允许扣除是没有道理的,企业应准备好证据进行专项申报。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讲以下几点:
一、现在额度涨到1000元了。(2026年开始。)
二、个人(指自然人,非个体工商户)在此额度之内可以不开发票,公司使用“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入账。
三、此“个人”,乃是非经营者,即偶然发生上述业务。若持续经营,则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无论金额大小皆应开具发票了。
个人认为,不能分别开票,应当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票。
如上所述,货物控制权并未转移,不存在仓储问题;所谓“收取仓储费”,只是一个“涨价”理由而已。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采购的房产是2025年之前吗?如果是且只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都是可以全额进行抵扣的。如果是在2026年之后取得超过500万的情况下,如果是专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就可以全额抵扣,如果是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不可抵扣的项目,在采购的时候可以一次性的抵扣,未来按年度需要根据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的比例进行年度调整,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房产的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