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3%的技术使用费是否算过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20:00
问题回答起来有点难。现在只是纠结于付费比例高和低的问题,从价格角度来说,是需要做个调研的。假设是一个,其实不是服务费,其实是一个特权使用费的角度来说,3%在某些行业里面也是处于一个非常合理的范围之内。完全是看行业,看的规模,看地区,要做一个比较详细的测算,要去做一个可比的分析,去看该比例是不是合适。
铂略财务培训建议:第一个,对于企业陈年支付的费用,首先要去做一个相应的测试。即是不是已经支付出去的这些费用,符合该受益性的测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二个,可能有一些费用,现在还没有付,可能是一直挂在账上,此时,一定要关注,也需要按照六项测试去看一下,是不是还没有支付的费用,是不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测试,能够过这样的测试。若不能,需要和母公司,和的境外公司去做一些沟通。若判定下来,能去过,建议企业现在赶紧去扶。因为若当地方有一些操作的实施细则,包括总局若有一些操作实施细则出台的时候,这些费用在支付时可能更加难。还有一个即对于未来的和关联之间的一些服务费用,包括特权使用费,所有的这些交易的安排,可能要去和总部沟通,是否一定要向中国收取这样的费用?因为若再收取,可能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多的一些行政上的负担,其他额外时间上的成本和金钱上面的成本,需要和总部有充分的沟通。
一、增值税扣缴
1. 判断境外企业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需要判断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针对例外情形:“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是实务中的判定难点与风险高发区。由于法规缺乏清晰的界定,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完全在境外发生”存在不同认定。通常需要综合服务的提供地、使用地及消费地——即所有与服务相关的核心环节是否均位于境外。例如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虽然设计服务在境外提供,设计师也没有到中国境内,但设计结果在境内使用,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认定口径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企业依据相关政策能够更清晰地对于是否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进行判定,新《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针对境外提供的网络培训服务,若培训服务的接受方在境内,或培训成果在境内使用,即使培训在境外进行,境内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
二、企业所得税扣缴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提供劳务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等。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2. 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优惠税率。注意:1.若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支付备案
1.备案门槛: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及以上(含5万美元),需在税务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豁免情形: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无需备案。
2.操作流程:首次付汇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提交合同、发票等资料。同一合同多次付汇,仅首次需备案,后续凭备案表复印件付汇。在新电子税局提交备案申请后,系统生成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可凭借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前往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您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您支付的这部分款项,是否包含在上述“软件跟随载体一起进口报关缴纳关税增值税”里面呢?
这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向境内单位)提供鉴证咨询之类服务,因此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